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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訂定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強制拆除規定排除都市更新障礙 臺北市政府強調強制拆除則需有一定協調過程才會進行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0年6月19日
聯 絡 人:更新事業科 謝明同
電 話:02-2321-5696 #2958
中央訂定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強制拆除規定排除都市更新障礙
臺北市政府強調強制拆除則需有一定協調過程才會進行
媒體報導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昨天在永春社區進行抗議活動,要求立法院廢止都市更新條例25-1條(強徵條款)及36條(強拆條款)。並提出「都更處統計,全北市核准開工的都市更新案有二十六案,但無法動工者尚有五十案,其中必有民怨致使工程延緩,難道這五十幾處都要使用都更條例第三十六條及補充規定全數拆除?」之說法,係對於市府推動都市更新過程有所誤解。截至目前為止,市府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超過100案,其中向市府申請以都市更新條例三十六條強制執行之案例僅有4案,且已有文山區一件於去年六月即已執行完竣,還在程序中者有3件,而非報導所引述尚未進入動工程序者都有涉及都市更新條例三十六條執行問題。此外,強制執行是排除現階段拆除更新之障礙,更新後大多數的地主都能回到原地居住。事實上,以媒體報導之忠孝東路松山路口彭姓地主及士林區王姓地主,於都市更新後均有分配房地得以回原地居住。
更新處強調,市府依中央法令執行都市更新條例36條強制拆除作業,考量都市更新之推動首重居民之和諧與凝聚共識,在實施者向台北市政府請求代為拆遷作業前,仍須依內政部及台北市政府頒訂之相關規定提出安置及補償計畫,並經多次協調後仍有不願自行或配合拆除之少部分住戶後,市府始會受理。而於受理之後市府並介入協調,協調不成才會進行拆除。期望透過多次、多方協調,使雙方儘可能達成共識,圓滿解決,至必要時,始依法強制拆除,以保障多數人參與都市更新權益,及對都市更新舊屋換新屋之期待,解決長年阻礙都市更新推動問題,打造臺北市為ㄧ安全、舒適、宜居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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